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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3-11-20 17:50:25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院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务职责

第二条 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教书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 助教的职责

1、在教授指导下完成核定教学任务。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等工作。

2、参加教研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根据需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讲师的职责

1、系统担任至少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核定教学工作量。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和指导学生社会调查,实践实训工作。

2、担任教研室及学科建设工作,编写实践课教学指导书,改革教育教学手段和方法。

3、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4、参加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等教学任务,担任部分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副教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至少三门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和指导学生社会调查,实践实训工作。

2、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者有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任期内必须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3、主持或者参加编写、审议教材,主持或者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

4、指导青年教师。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 教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三门以上课程地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和指导学生社会调查,实践实训工作。

2、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开拓新研究领域,担任某一学科及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提出具有重大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主持和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指导和培养年轻教师。

4、参加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工作,主编、主审教材和主持教学法研究。

5、领导本学科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院规定的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

2、参加教师岗前培训获得结业证。

3、获得教师资格证。

4、外语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级以上水平。

第九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具有履行讲师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2、已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根据规定参加过社会实践锻炼以及规定的教学环节的训练。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副教授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副高职称任职资格。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3、系统担任过至少三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4、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并根据工作需要全程指导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5、发表、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或者在教学法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者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或者在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过较大贡献,或者在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教授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正高职称任职资格。   

2、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国内本门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3、系统担任过三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做出显著成绩。

4、指导年轻教师成绩显著。

5、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者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者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者攻关项目,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者在教学法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者对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过较大贡献。

6、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管理成效显著。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能否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教师和教辅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将与年度职工考核和党员民主生活会与党员民主评议结合进行,作为创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考核小组负责对全系教师、教辅人员岗位职责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教师的考核

1、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是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承担任务,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能否参加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遵纪守法和劳动出勤等。

2、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讲课、教学法的水平和教学效果好;科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集体承担科研项目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学术论文情况;实践教学和实践技能的水平。

3、工作实绩: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情况;关心学生,研究改进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绩;科研工作的成绩和成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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