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全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和工作出发,改革创新;
2.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院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措施。
2.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全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议、修改与废除。
3.讨论决定院行政重大活动的举行和安排。
4.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本方案,讨论制定本院实施方案。
5.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情况讨论决定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6.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全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1.院务委员会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若院长不在时由党总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对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会前、会后情况通报。
2.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根据学校的安排和要求以及本院的工作实际确定,并由委员会秘书会前通知所有委员。
3.凡是需要提交的议题,有关人员应进行明确的阐述,所有议题须经全体委员进行认真讨论,才能形成决议,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要进一步调研和讨论后才能形成。
4.会议决议的形成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超过到场人数的半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5.院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6.对作出结论的议题的执行情况,院务委员会主任须在规定的时间向全体委员报告,以督促对确定议题的执行。
7.院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综合秘书。院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院长任副主任。
8.院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2-3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减少次数。
9.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0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