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院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我院教职员工必须统一认识,转变观念,树立一切为教学工作服务的思想意识,认真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建设。为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有关的教学纪律,不得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不得宣传不健康内容。
二、教师授课要有完备完整的教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按教学进度表定时定量教学,杜绝教学的随意性。
三、教师必须在开课一周内将教案和课程进度表交学院教学秘书处,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教学进度表者,视为教学事故,未在两周内制定出教学进度表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于以上情况学院先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报学院教务处处理。
四、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者,视为教学事故。无故缺课,停课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系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五、教师必须在一学期内布置批改五次以上作业,并要给出成绩、签名、注明批改日期。凡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者,视为教学事故。
六、教师在上课期间,严格按照学院规定认真进行教学(原则上55岁以下者不准坐着进行教学),不得接听电话或回传呼,不得辱骂体罚学生,或对提正当意见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七、凡每学期所排课表,如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者,须向学院写出申请,待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凡未经学院研究批准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擅自请人带课者,视为教学事故。
八、教师在上课期间,应加强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管理,随时抽查学生上课情况,对于上课时学生打瞌睡,看别的书籍,乱说话等现象应及时纠正,给予必要的批评和指正。对于迟到、草退及旷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九、教师须在停课复习前二周内命好所需考试试题,并经教研室主任,副院长签字后,方可打印制题。
十、教师有制订、修改教学大纲的义务。
十一、在学生中成立信息组,及时反映教师教学情况,逐步实行教师挂牌授课制度。
十二、学院成立教风检查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教研室主任为成员,检察监督教风情况,对违反纪律的现象将提出批评、通报。
十三、教师每学期必须写出试卷分析,教学工作总结,交学院办公室存档。
十四、凡受到通报批评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并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十五、凡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必须遵守学院有关教学管理制度。
十六、本实施细作的解释权为学院教风检查领导小组。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0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