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11-20 17:52:2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教学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是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教育年轻一代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主力军,因此,要求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二、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开拓创新,教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有高度的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以教为乐,勤奋努力,甘为人梯。

第三章 教师职责

第三条 履行教师职责,完成与职务相应的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实训室建设、学科建设和教研室活动;积极从事科学研究,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每年至少发表一篇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第四条 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主讲教师的职责是:

一、根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材管理实施办法中教材征订、发放的基本原则,负责推荐选用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提出本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方案,在深化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中不断探索,提出有效措施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实训、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

三、负责指导和检查辅导教师的备课、上课、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四、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五、接受教研室、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教学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辅导教师的职责是:

一、配合主讲教师组织好各教学环节,接受主讲教师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系统听主讲教师的讲授,并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课程部分内容的讲授任务。

三、按照主讲教师的安排,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四、协助主讲教师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第六条 教师在教学中拥有的权利:

一、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二、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渭南师范学院教材管理实施办法中教材征订发放的原则,对所授课程的教材选用提出初步建议;

三、向教研室、学院提出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方案;

四、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科学确定教学进度;

五、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新任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

第八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

二、少数担任两年以上助教工作,并且熟悉该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经院长同意,也可担任主讲;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对已开课程未辅导过两遍,或虽辅导两遍以上,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对实训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训或实训技能较差者;

3、对本门课程及相关内容,未经系统、严格的训练与考核者;

4、对新开课者或新开课未经系部、学院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讲并获得通过;

二、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完整的教案。

第十条 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职员,如因教学需要聘请其他职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一般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者,经学院聘请,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二、凡已获得其它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又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方面确有专长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有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凡不具备以上两款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讲课任务。如特殊情况,确系教学需要,经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安排试讲,评议认可后,方能试聘任教。

第十一条 从外校聘请兼课教师,经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会同审议后,方可聘任。外聘的兼职都是一般应具备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向学院领导请假,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必须向人事处请假。

第十三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必须经学院同意,由学院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调、停课。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成功上好一堂课的先决条件。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备课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管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三、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多媒体、幻灯、图表、演示仪器等教学设备与教具。

四、坚持教研室集体研讨制度,统一要求教学进度,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

第十七条 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力求做到目的明确、内容正确、方法恰当、结构紧凑,能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二、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在政治方向正确的基础上,评价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加深对讲稿内容的理解,逐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

三、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四、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可在课后向学院或教务处反映情况。

五、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师生互动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六、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个人仪表举止、品德风范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七、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做到语言文字规范化。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质疑、课外学习指导及补缺扶差工作,并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二、辅导答疑要做好记录,每单元辅导答疑不少于一次。

三、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网上答疑。

第十九条 作业

一、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教师应对作业内容、数量、质量作慎重考虑,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师均应坚持批改作业,作业每次要有登记,其批改量为:教师每学期2次以上。作业批改后要有评语、日期等。

三、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每次作业要打分,作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教师对作业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未交作业论处;对不交作业达整个学期作业总量1/3以上者,平时作业成绩按零分计。

四、学院应在期中、期末抽查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实训教学

一、实训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的重要环节。实训应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实训;二是教师设计的实训,三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设计的实训。通过这三个层次的实训,使学生的实训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提高。

二、在实训教学中,教师应遵循《渭南师院实训教学规范》,并按其要求严格开展实训教学。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各门课程都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课堂考勤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课堂考勤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分别为10﹪、30﹪、60﹪。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特别是考察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同时,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原则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试必须同时命就A、B二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要避免连续几届试题雷同的现象,试题命好后,应由教研室主任、主管副院长签字后交教学秘书,其中一套试题使用,另一套作为备用。

三、教师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或在试题中给学生任何暗示。

第二十三条 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评定

一、考试日程。期末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和地点。

二、考试。考试过程中教师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并教育学生严格执行考试规定。教师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做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报学院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三、成绩评定

1、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公共课一律实行集体流水阅卷制,其他课程也应尽量创造条件统一评卷。

2、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结果有较好信度。

3、各科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4、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对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一律用红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对缓考的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并签署阅卷教师姓名,连同试卷一起于考试后三天内交。

5、考试成绩一经阅卷登记,除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第八章 教书育人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融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教师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要严于律已,为人师表;要结合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第三十条 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等,并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坚持下班联系学生制度,经常深入班级和宿舍,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同时,教师有义务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承担班辅导、带队实习等任务,班辅导应积极配合学校搞好学生工作,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引导学生积极追求进步,及时帮助学生解决思想认识上和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主讲教师有义务配合班辅导小结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作出简要评语,并及时和班辅导沟通,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效果。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教师考核主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能力与水平以及教学效果、进修和科研等内容来进行,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教师考核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评选先进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在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和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经院务会评定,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凡在教学中发生事故者,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不得评选任何先进,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直至警告处分等。

第三十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一、上课期间擅离岗位者;

二、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者;

三、在考试时,因迟到延误考试者;

四、无故缺课或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者;

五、外出教学实习期间,擅离工作岗位影响教学实习者;

第三十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故缺课或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情节严重者;

二、外出实习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者;

三、考试前划定复习范围、复习重点或向学生暗示、泄漏试题者;

四、课程成绩评定时,学生没有平时成绩考查的原始记录,随意给学生平时成绩者;

五、在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无故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六、上课期间,向学生散布不健康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语言言论者。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得打骂、体罚学生。若出现打骂、体罚现象,经教育不改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均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调离教师岗位;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教师对其所受奖励、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学院、教务、人事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四十一条 对教师的奖励,处分等均应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有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扣发课时津贴,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用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院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0二三